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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朱礼明等与吴建华、陈家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建华、陈家梅共有的三处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告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以第三次拍卖
本院在执行朱礼明等与吴建华、陈家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吴建华、陈家梅共有的三处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告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对该房产进行变卖。
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标的: ①号: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31幢1-1303房产(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00160515号),建筑面积151.80平方米,该房处13/18层变卖价格:76万元人民币。
②号:吉安市吉州区滨江三期10幢1-602号房产(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00165920号),建筑面积202.66平方米,该房处6/9层变卖价格:65万元人民币③号:永新县禾川镇建材一条街的一栋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54170号),建筑面积431.73平方米,该房1-5层。
变卖价格:85万元人民币二、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三、应买方式:有意购买者,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欲购房产的全部变卖价款汇入本院指定帐户,并持有效证件及汇款凭证到本院司法技术室办理相关手续。
有多人购买的,以持全部价款汇款凭证最先到本院办理变卖手续的为最终买受人同时最先到的,价高者为最终买受人,价格相同的,以先到账的买受人为最终买受人四、特别声明:变卖成交后,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等一切费用(包括应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房产所拖欠的物业费、水、电、气费等)都由买受人另行负担,不在变卖款中扣除。
如涉及腾房,需给予三个月的腾房期本院依现状变卖,如有误差,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买受人一经应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完全接受变卖标的的现实品质及瑕疵,对标的的质量、状况、结构、面积等现状都认可,并愿意对自己的应价行为承担一切责任。
五、开户银行、帐号及联系方式户名: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永新县支行湘赣大道分理处帐号:1509019929000003629 联系电话:0796-7730562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吉安法院网发布。
永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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