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夫妻都要去吗:房产证办下来了开发商不给怎么办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12-22

在一手房买卖中,都会约定开发商给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小房本)的时间,但现实中出现到期后开发商能办而不给办的情况怎么处理?

办房产证夫妻都要去吗:房产证办下来了开发商不给怎么办

 

(阅读本文大概需要三分钟)案情简介:原告王X于2006年与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第二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被告交房后720日内由被告为原告代办房屋产权证。

2009年原告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了公维、契税、印花税、房屋差价、房本代办费等相关费用,但直至原告起诉时(2014年)被告也没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未向原告作过任何说明与解释也未向原告赔偿损失(因为合同约定被告720日内没给原告办房本,违约金为0元),基于此原告向法院诉求:。

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2、被告赔偿我自交房之日起720日始至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证之日止的损失,按照房款总额XX元为基数乘以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X月X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并于交付房屋之日起720日内即2011年X月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经查楼栋权属证明已办理,具备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而不给原告办理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为零,法院认为所涉条款中原告的主要权利是办理房产证,该主要权利并未排除;由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故当事人虽约定违约金为零,但不应视为被告可因此免除其责任。

故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不涉及可能认定无效的法定情形然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虽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合同义务,但并未排除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对于被告答辩时称房屋已经交付不影响原告居住使用,并且房屋已经大幅升值,原告也无出售意向,房产证的办理与否对原告没有实际损失,故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对于该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房产证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房产证未能取得,业主的所有权能处于不圆满状态,客观上对所有权的行使造成了限制,业主的多项衍生权利不能顺畅行使,增加了机会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被告应予适当赔偿。

综上判决:一、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王×办理位于北京市X区X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X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损失五万元解析:

此类案件涉及两个问题:办房本和要违约金第一个办房屋问题,一手房屋买卖中有两个房本:房屋所在的楼栋权属证明(大房本)和自己买的具体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小房本,先办完大房本才能办小房本大房本都是开发商给办,小房本一般合同约定也都是由开发商交付房屋720日内代为办理。

如果到期后开发商不给办理,那基本上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最后拿着法院判决去房管局办理小房本,但小房本的诉求要得到支持得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房屋所在的楼栋权属证明得办完了,其次你本身得满足北京现行相关购房限购政策的个人购买资质条件。

第二个开发商逾期不给办房本违约金的问题,这个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基本是约定按已付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一,也有像本案中约定的0违约金的情况法院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但得注意诉讼时效),没有约定和像办案这种格式条款的约定,会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逾期损失。

  杨文茂律师,北京市通州区荣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其团队专注做房产合同拆迁纠纷、农村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领域。咨询电话/微信:1891106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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