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咨询热线:87345789、87352789】贤庭汇法律俱乐部山
【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咨询热线:87345789、87352789】
转自:丽姐说法裁判要旨26号房产在吴某成生前因拆迁而灭失,故该房产不能成为吴某成的遗产,吴某对该房产所作的遗嘱也因此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请求蒋某1、吴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周某某与吴某1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周某某与吴某1将502室的房地产重新登记到周某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某承担一审查明吴某成与周某某于1974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吴某成再婚前子女有罗江**、罗某华,周某某再婚前子女有蒋某1,吴某成与周某某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吴某1、吴某2,吴某成与蒋某1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
吴某成于2022年12月27日去世2011年3月23日,吴某成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与周某某共同拥有26号房产……为免其过世后,子女间就其财产有纠纷,不和睦,特立遗嘱:26号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在其过世后,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共有份额中的60%由儿子吴某1继承……”。
2016年1月12日,周某某与宁海县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就26号的房地产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一份,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440846元2016年5月30日,吴某成与周某某购置502号房屋,并登记在周某某名下。
2023年2月21日,周某某与吴某1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周某某以80万元价格将502号房屋出卖给吴某1,此后吴某1未实际支付对价,并于同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
1能否依据吴某成于2011年3月23日所立遗嘱和周某某意愿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蒋某1、吴某2认为,周某某和吴某1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吴某1认为,因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26号的拆迁补偿款,而根据遗嘱,其对26号房产享有60%的份额,故其可以根据遗嘱及周某某的意愿合法取得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吴某成于2011年3月23日所立遗嘱所涉的26号房产在其生前已经拆迁变现,后转换为其他财产,故26号的房产并非吴某成的遗产,吴某1欲依据遗嘱享有26号房产60%的份额,于法无据。
吴某成和周某某于2016年以周某某的名义购置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成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吴某成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系其遗产,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对遗产享有继承权,在各法定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之前,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共同共有,故蒋某1、吴某2、周某某、吴某1及吴某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共同共有。
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权人的同意,但周某某及吴某1在明知吴某成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未经其他共同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该处分行为明显损害了其他共同共有权人的利益,故该处分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周某某及吴某1应将涉案房屋重新登记到周某某名下周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周某某与吴某1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周某某与吴某1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502号房地产恢复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上诉意见吴某1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所涉房屋即26号房屋已拆迁变现,转化为其他财产,故非吴某成的遗产,该事实认定不清事实上,案涉房屋是由遗嘱所涉房屋的部分拆迁补偿款变现购买所得经换算,吴某成遗嘱所确定的可以由吴某1继承的财产大于案涉房屋的价值,因此,对于案涉房屋的处置符合吴某成的意愿,更符合周某某的意愿。
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法院认为吴某1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认为吴某1与周某某恶意串通,因此处分行为无效,该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基于上述事实适用的法律更是存在错误。
2.一审法院支持蒋某1、吴某2将案涉房屋进行重新登记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问题,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蒋某1、吴某2诉讼请求之一是变更登记,该诉讼请求是合同之债,但蒋某1、吴某2却是基于继承权起诉,故蒋某1、吴某2原告主体不适格。
蒋某1、吴某2共同答辩称:一、26号房产不是吴某成的遗产该房产在2016年1月12日被依法征收而灭失,而吴某成在2022年12月27日死亡,该房产在吴某成死亡前就已经灭失,故该房产不是吴某成的遗产二、吴某1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说合法权益。
争议房屋为吴某成与周某某夫妻共有财产吴某成于2022年12月27日死亡,在吴某成死亡前未立有遗嘱对该房屋作出处分,该房屋为吴某成的遗产而蒋某1、吴某2等是吴某成的子女,与吴某1、周某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
而吴某1和周某某明知其他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还签订涉案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明显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三、吴某1和周某某为恶意串通签订案涉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该行为无效四、本案中房产的恢复登记到周某某名下,属于不动产返还财产的形式。
五、蒋某1、吴某2诉讼主体适格吴某1和周某某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但实质上损害蒋某1、吴某2等人的利益,蒋某1、吴某2等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周某某未到庭发表意见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502房产系吴某成与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成去世后,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系其遗产,由于吴某成未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蒋某1、吴某2依法可以继承该房部分份额。
现蒋某1、吴某2认为周某某与吴某1之间的买卖行为损害了其应该继承的份额,故其诉请确认周某某与吴某1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而要求恢复登记,符合法律规定26号房产在吴某成生前因拆迁而灭失,故该房产不能成为吴某成的遗产,吴某对该房产所作的遗嘱也因此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吴某1上诉称502室房产的购房款来源于26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案涉遗嘱及周某某的意愿其可以合法取得502室房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吴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浙02民终175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小编提醒【免责声明】感谢作者辛苦的创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本公众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位于济南市长清区港基大厦,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既注重整体组合,又突出专业化分工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均毕业于国内高等院校,他们正以精湛、渊博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知识产权、公司业务、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发展目标是信誉、规模、实力,以及高标准的服务水平,君子务本、厚德载物,是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不懈追求的立所之本,诚信为先、法律至上,是贤庭律师事务所不断进取的存世之道。
贤庭的创立,是基于历经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历程,以及领悟了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而对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和社会定位的深刻体验,自成立伊始,贤庭所即给自己树立了目标和明确了方向:信守客户至上、品质优异的服务理念。
崇尚和谐民主、高效科学的管理体制推行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工作模式秉持人文关怀、友爱互助的文化氛围对于传统的业务领域,贤庭所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对于新兴的业务领域,贤庭所开拓进取、树立标杆贤庭的服务目标,是在客户及同行中,建立起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适时转变观念,励精图治,以不断开拓的精神继续雄踞于我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以更优质、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迎接未来的挑战!。
法律服务范围:一、诉讼法律事务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并对指控提供法律辩护侵权行为诉讼: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商事诉讼: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有关合同提起的诉讼。
婚姻继承诉讼:办理离婚、抚养权、继承及其他家庭纠纷诉讼保险诉讼:保险合约的注释、包括汽车保险、海事及陆路运输保险;对财产、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证券及期货诉讼:证券发行、交易、回购诉讼,期货诉讼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劳动诉讼:因劳动仲裁、工伤事故引发的诉讼法律援助诉讼:办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诉讼二、仲裁劳动仲裁,国内商业、贸易等纠纷仲裁事务三、遗产承办及继承法律事务遗产及遗嘱安排和拟定,以及法定继承的办理四、房地产法律事务
五、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六、公司法律事务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起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提供代理人服务2.公司财务安排及重组;企业公司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结构调整与重组;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合并与分立;公司收购与兼并;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破产与清算。
3.企业策划、资信调查、项目考察及可行性分析、受聘于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七、金融业务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贷款及转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商业贷款2.各项贷款的信用担保与抵押担保;融资租赁3.外汇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
八、见证业务办理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律师见证的民事、经济及涉外法律事务见证九、法律咨询十、出具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十一、起草审查法律文件起草各种合同、协议书、遗嘱等法律文件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港基大厦21层。
电话:0531-87345789、87352789
♥长按图中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关注♥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