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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免费订阅更多精彩内容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截止2019年5月22日我市市区范围内按要求已备案的14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公示(其余房地产中介机构均未申请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并提醒广大群众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谨慎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于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并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目的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详情解读:一、为什么要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通过网上房地产和存量房合同网签系统得到下列服务: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2、房源核验发布服务;3、房地产交易验证信息查询;4、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上签约;
5、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6、经纪机构信用评价;7、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星级评定;8、从业人员明示牌挂牌及评价服务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五、未备案的后果不办理备案的,将在房屋租赁与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监管平台向社会及群众发布风险警示,提醒购房人、租房人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备案经纪机构。
同时将未备案公司情况报送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来源:宿房网喜欢我们,可以加下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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