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满五年再出售:赠与房产满五年再出售20%个税谁交
10多年前,我爸赠与了我一套住宅,现在再出售,目前是满五不唯一,赠与的这套房子原先的发票合同等都已丢失。
父母赠与的房子,现在再出售,需要交20%个税吗?留言时间:2021-05-07纳税人所属地浙江问题内容10多年前,我爸赠与了我一套住宅,现在再出售,目前是满五不唯一,赠与的这套房子原先的发票合同等都已丢失。
个税怎么征收?需要交20%的税吗?附件无附件答复机构浙江省答复时间2021-05-10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
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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