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房产:河源房产税有没有减免
从《公告》看,共列出了六种情形,并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实习生林作滨报道:8月18日,广东省地税局公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就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修改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17年8月18日至9月1日从《公告(征求意见稿)》看,共列出了六种情形,并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上述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财政拨款后,损失金额超过收入总额的10%(含10%);(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五)停产、停业半年以上且房产闲置不用的;(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广州市、深圳市各辖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对于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广东地税称,起草《公告(征求意见稿)》是为支持广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困难减免税管理,帮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对比《公告(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粤地税发〔2009〕19号”文中规定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情形,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全新增内容广东省地税局还在同日公布的相关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等事项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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