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官司律师收费:房产官司律师收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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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打官司,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代理费吗?案例近期,乌什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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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打官司,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代理费吗?案例近期,乌什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今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与乌什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其与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及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确权纠纷一案进行代理,两份合同代理费均为5万元。
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2.5万元,剩余2.5万元于履行完代理义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依约支付了5万元代理费,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代理上述案件后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与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对两起案件撤诉。
但撤诉后房产公司拒绝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代理费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以其已按约履行完代理义务,房产公司理应支付全部代理费为由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调解法官说,签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约定。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房产公司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案中,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产生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撤诉亦为案结事了的一种方式,撤诉后案件虽未进行正式开庭审理,但并不能否定律师为案件所提供的前期服务且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受托人,某律师事务所并无过错,因此房产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全部报酬。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剩余的5万元律师费,该案圆满化解法官有话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首先,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应当明晰合同内容接受委托的律所一方,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其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提示案件风险,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再次,双方要加强诚信履约意识。
受托的律师应当全面善尽受托义务,不能疏忽懈怠损害受托人利益;委托人也要诚信支付费用,不能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想方设法不予或延迟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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