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 约定份额
有用的,有用的。
hello,大家好!今天是周二,推迟了一天的,法律专栏。今天的话题非常接地气啊,适合所有单身、非单身的小哥哥小姐姐们食用。
在【法律专栏】第二期的时候咱们探讨过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有一个复杂、敏感的房产分割问题还没有解析,今天我们就来说道说道新婚姻法,房产加名字有用嘛?有用,无论从经济学还是法律学上来讲,都是有用的▼案例来袭:
男主角:大A女主角:小C
Question 1:假设大A和小C结婚前,大A的父母给大A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贷款,登记在大A的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离婚时,小C可以要求分得房子吗?Answer:待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Question 2:假设大A和小C结婚后,小C的父母给小C单独又买一套房,登记在小C个人名下,两人离婚了,大A可以要求将小C父母为其买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吗?Answer: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Question 3:假设大A和小C的房子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A瞒着小C将房产卖给了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付了全款并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的,小C可以主张让第三人归还房产吗?Answer:
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注意第三人一定要是善意的,同样也适用于抵押房产哦。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uestion 4:假设大A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小C并未出资,婚后,大A为了证明自己的真心,将部分产权变更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离婚的时候,小C可以主张分得房产吗?Answer:可以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出资方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的名字,将部分产权变更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的,应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未出资方应当拥有该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即该房屋应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但是,这种行为一般都是为了顺利结婚或者婚后维持婚姻关系,如果在双方不能顺利结婚或者离婚时法院判决全部支持未出资方的产权份额,则对出资方的大A显失公平,因此,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分割,有协议的应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购房时出资的多少、目前房屋的市场价格、婚姻持续时间长短以及双方对房屋价值的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并由大A对未出资方的小C予以适当的补偿。
▼Question 5:假设大A与小C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自愿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是大A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可以支持吗?Answer:不可以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原则上不能予以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房产判例远远不止上面几种情况,而且也会复杂很多,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能加名还是加个名,有问题随时后台留言咨询Joying案例分析作者介绍:Joying,身高160cm体重82斤辣妈一枚,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宝。
从小梦想当女警而最终也算是部分如愿学了7年法学,某上市公司风控一枚,Green小儿子(小食)的丈母娘在工作带孩子之余,通过案例分享普及一些法律小常识以上是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的分析。
关于婚姻里要不要在对方的房产证上加名字?总之条件允许的话,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能加上更好,对于弱势一方更有保障以下还有一段经济学的分析在第五季奇葩说有一期辩题是:“婚前,要求对方在房本上加上自己名字,是错的吗?”。
经济学家薛兆丰教授这样解读:
“结婚就是办企业,就是签合同,办的是家庭企业,签的是终身批发的期货合同双方一起拿出自己的资源,出来办企业,男女双方给出来的资源包,是不太一样的,每个人给出来的资源不一样”“先从时间上来看,男女双方他们发挥作用的时间点和节奏不一样,有些人早一点,有些人晚一点,传统上,通常是女性生育、抚养家庭、照顾家庭。
男性的作用比较晚,大器晚成,30岁、40岁以后,他的作用才会起来”“由于男女双方发挥作用的时间点有晚有先,这个时候就会发现一个问题,一方做播种、施肥,另外一方是负责收割,负责收割的那个人就比较容易敲前面付出的那个人的竹杠。
如果要问男方,给一点抵押,表示一下,如果万一出现了问题的婚姻,做一点垫底,这有错吗?这没错”总结一下,薛教授的意思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该男方买房并且加上女方的名字这太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了薛教授的著作《。
经济学原理》一跃上了畅销书排行榜,多亏了这届妇女粉综上,考虑问题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保持理性房子加不加伴侣的名字终究是个人的选择,每个家庭都有每个家庭自己的考量本专栏对此不作明确的观点建议,仅提供法律上的态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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