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婚姻法房产分配:2020年新婚姻法房产分割规定
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解析之婚后购房作者:祝铭域转自:iCourt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提高,离婚诉讼也越来越多。此外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都对买房有着很深的执念,所以离婚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房屋的分割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规则解析之婚后购房作者:祝铭域转自:iCourt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提高,离婚诉讼也越来越多此外在我国,大多数家庭都对买房有着很深的执念,所以离婚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房屋的分割问题那么如果夫妻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后),购买了房屋,到离婚时双方又对房屋如何分割达不成一致,此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结婚后购房的出资类型1、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3、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4、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
5、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或者登记在一方名下。
具体案例、法律分析及法律风险1、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案例:( 2018 )京 0115 民初 10299 号【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案】案情:孙某与段某结婚后,孙某为了购买新房 A 房,其将自己婚前原有的 B 房出售,但因当时没有立即拿到 B 房的售房款,向其朋友孙某禹借款 65 万元支付了 A 房房屋的购房款,后续孙某用收到的 B 房的售房款偿还了孙某禹的借款。
现孙某要求离婚,此时 A 套房屋应该如何分割?孙某主张:该房屋是自己使用婚前财产购买,因此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段某主张:双方已经结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法院认为:孙某变卖B号房屋用于支付A号房屋购房款是事实,A号房屋亦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根据证据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孙某个人所有。
段某称其支付了A号房屋购房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律师分析】个人财产发生形式转化,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本案中,孙某在婚后将婚前房屋售卖又使用售房款购买房屋,是个人财产从房屋转化为存款又转化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形式转化,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转化后的房屋依然是孙某的个人财产。
故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2、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案例:吉林省延吉市法院案例【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全某与蒋某于 2009 年登记结婚, 2014 年全某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花费 30 万元,房屋登记在全某与蒋某两个人名下。
后双方由于家庭矛盾,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屋应该如何分割呢?全某主张:房屋出资款全部来源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此房屋蒋某无权分割蒋某主张: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所以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婚后全某使用个人财产购房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全某与蒋某两个人名下,此时该房屋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双方对于房屋贡献大小及目前实际生活需求,最终确定该房屋归全某所有并居住,由全某支付蒋某折价款。
关于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了购房出资情况、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折价款为房屋市场价值的 30 %,共计 7.5 万余元【律师分析】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是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该赠与一般是有效的,不可随意撤销,进而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要注意:即便法院认定为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并不是一律一刀切对半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款的出资贡献度、双方的结婚时长、有无子女、居住于此房屋的时长、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并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来确定房产分割的比例。
故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全款购置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方,由出资方对另一方给付部分房屋补偿款3、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
案例:( 2020 )鲁 0283 民初 2836 号【傅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傅某与徐某结婚后,于 2018 年购置青岛房屋 1 套,缴纳购房首付款 627602.68 元整,并按揭贷款 1040000.00 元整。
首付款的部分出资来源为傅某变卖了自己的婚前房屋现在傅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付某主张:其以个人财产缴纳此房屋的部分首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徐某主张:婚后购买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双方没有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婚前财产出资方予以多分现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为 31.62 万元,法院酌定房屋归属徐某,由于傅某出资比例较高,徐某支付傅某房屋补偿款 33.62 万元。
案例:( 2016 )渝 0108 民初 4117 号【董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案】案情:董某甲与杨某甲于 2006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1 年,董某甲、杨某甲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了重庆市房屋,杨某甲使用婚前财产 167076 元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余款 388000 元由董某甲、杨某甲办理了抵押贷款。
现在董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杨某甲主张:其以个人财产缴纳此房屋的部分首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董某甲主张:婚后购买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平均分割法院认为: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并办理按揭抵押贷款,该房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董某变卖自己婚前房屋支付了首付款 167076 元,将婚前财产用于婚后购房,该出资额仍然属于董某甲的个人财产本案双方认可该房目前价值 52 万元,仅除去首付款和尚欠银行按揭贷款 369046.01 元,结果为- 16122.01 元,即购买的房屋至少贬值了 16122.01 元,加上房屋装修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就亏损则更多。
因此,双方不仅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分,还应对亏损部分担责董某甲无法全额收回其婚前财产 167076 元,在无证据核算装修投入和庭前还款的情况下,考虑到杨某甲抚养孩子,从照顾妇女、儿童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杨某甲为宜,杨某甲向董某甲支付婚前投入对应的补偿款 10 万元。
【律师分析】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银行贷款夫妻共同还贷在此种情况下,婚后购房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该房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从房屋当前总价值里酌情考虑一方婚前财产投入,然后扣除所欠银行贷款,再对剩余价值进行分割。
故婚后一方使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法院一般会对投入婚前财产较多的一方给予多分4、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案例:北京市丰台区案例【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 2015 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 年,购买了房屋,购房款共计 600 万元,首付款 300 万元,贷款 300 万元2020 年,双方签订《不动产登记约定》,载明该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其中王某占 80 %,李某占 20 %。
现在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李某主张: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双方各占 50 %的份额王某主张: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为王某 80 %,李某 20 %,所以王某应当多分。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王某与李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针对房屋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王某占有 80 %共有份额,李某占 20 %共有份额,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法院将依照该份额予以分割,王某应给付李某相应折价款。
【律师分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此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份额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
故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法院一般会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份额,兼顾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等来确定房产分割的比例5、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或者登记在一方名下。
案例:( 2024 )鲁 1521 民初 84 号【翟某、王某离婚纠纷】案情:翟某、王某于 2012 年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女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房屋 1 套(含储藏室),翟某、王某共同支付首付款 18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4 日,尚欠贷款本金 264826.57 元。
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王某、翟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现在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房屋该如何分割呢?庭审中通过鉴定确定房屋总价值为 698501 元(包含储藏室的价值)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故法院认定该房产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翟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应当给付王某相应的补偿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扣除尚欠的银行贷款本金即 433674.43 元,由双方各占一半即 216837.21 元,故翟某应当补偿被告王某 216837.21 元。
【律师分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或者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房屋时,法院一般会平均分割,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现价值一半的折价款本文一图流:。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风险: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购房时支付首付款或者全款的一方,要注意: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要发生高度混同,否则有可能导致法院不认定其所支付的钱款为婚前财产。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在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若想将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则双方要慎重考虑按份共有房屋的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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