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律师:重庆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4-12-29

前\x26amp;nbsp; \x26amp;nbsp; 言2022年11月以来,新冠疫情卷土重来,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人民

重庆房产律师:重庆房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前    言2022年11月以来,新冠疫情卷土重来,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人民上下一心,齐心协力打响疫情歼灭战为服务会员,帮助会员企业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主动作为,安排法律服务中心积极行动,收集汇总疫情期间房地产企业应对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供会员企业查阅参考。

本篇为劳动关系管理篇,后续将推出其他篇章

1.问: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答: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文件规定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限12个月,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如果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多部位、多组织器官收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问: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程序及资料?答:在职工的工伤医疗治疗终结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3)《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原始票据、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含一日清单)、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5)工伤职工在门诊治疗工伤的需提供门诊病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进行手术的)、长期、临时医嘱复印件;(6)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7)《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无法共享获取认定信息的提供);(8)区县(自治区、市)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3.问:疫情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如何把握?答:合理掌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时限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4.问:疫情封控期间怎么样申请工伤初次鉴定?答:工伤伤情稳定后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于各区县疫情防控情况不同,申请方式建议先向当地劳鉴办电话咨询(各区县联系电话可咨询12333)5.问:疫情封控期间怎么样申请工伤再次鉴定?答:疫情封控期间暂不进行线下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可用其他三种申请方式申请:

一是通过“重庆人社”APP进行网上申请;二是通过初次鉴定部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三是通过快递邮寄方式申请,邮寄地址: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南区社保中心业务三科以上方式,均请保证预留的电话畅通。

6.问:已经申请了劳动鉴定,什么时候安排面检呢?答:疫情封控期间暂不安排面检,待疫情封控结束后会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及时组织安排鉴定面检检查,届时将通过申请人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各级经办机构电话可咨询12333)。

7.问:目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办公?答:由于各区县疫情发生情况不同,是否线下办公可向当地政府或人社局核实(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疫情期间联系电话可咨询12333)同时,全市社保机构还提供多项线上服务、邮寄接件等便利措施确保疫情期间工作开展。

8.问:本月社保业务经办的时间是否会延长?答:按照精准防控相关要求,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对确属于疫情管控区域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允许其适当延期办理管控期间的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工资总额申报、补缴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等业务,逾期办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工伤保险可通过原预申报方式先行报送人员增加情况,从预申报之日计算工伤保险参保时间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疫情管控解除后补报增加人员详细资料;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总包单位在其所在街道解除管控后5个工作日内完清缴费的,其完清费用日期可从单位快捷申报之日起计算。

具体操作请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9.问: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在解封后加班,以调休方式先休息后补班,或者调整薪酬标准?答: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于补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0.问: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的方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11.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答:(1)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2)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12.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答:(1)在2021年1月-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3)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初期)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 13.问: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标准?答: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已按照返还标准30%发放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大型企业按照此标准进行补发),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14.问: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工资报酬的支付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重庆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15.问: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答: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府发〔2000〕47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注:相关资料来源于市人社局)    。

✬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