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房产税:房屋免租期房产税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5-01-06


问题  出租房产协议约定的免租期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免租期房产税:房屋免租期房产税

 

问题  出租房产协议约定的免租期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发布 晋地税发〔2017〕1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九八○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已修改)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服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地税发〔2017〕1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第3目规定,将房产计税余值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20%、30%统一为30%。

综上,出租房产协议约定的免租期应缴纳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协议约定的免租期应缴纳房产税 = 房产原值 × (1 - 30%) × 1.2% × (协议约定免租月数 ÷ 12)(山西省范围适用)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2010年12月21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晋政发〔1986〕95号发布 

晋地税发〔2017〕118号修改  2017年11月2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服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地税发〔2017〕118号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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