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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行为,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保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行为,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息公示内容 (一)商品房基本信息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设立基本信息公示板,公示下列基本信息:1.企业简介:包括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注册资本、主要业绩、信用情况等; 2.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位置、总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可售房源总套数、开竣工时间、房屋售价(在另一展板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号、容积率、项目配套和周边环境情况等;。
3.手续办理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商品房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备案证书等;
4.楼盘基本信息:包括户型、预测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 5.企业公开承诺内容:包括依法依规销售、保证工程质量、配套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时间、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运行时间等;
6.提醒购房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直接存入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禁将购房款存入其他账户后再转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7.提醒购房人在“东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www.dyfc.gov.cn)查看合同状态(二)商品房销售信息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设立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下列销售信息: 1.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SDF-2015-0001); 2.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3.各幢房屋销控表:公示每套房源的户型、建筑面积、单价、总价,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4.业主临时管理归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5.商品房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三)商品房法规政策信息。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设立文件公示台,公示下列文件: 1.《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房屋登记办法》; 4.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5.《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将新版合同作为附加条款与旧版合同一起进行在线签订和备案的通知》(东建发〔2016〕4号) 二、信息公示要求 (一)信息公示板、公示栏等可采取张贴、悬挂、摆放等方式,集中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字迹应清晰可认。
基本信息公示板样式、尺寸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标准制作(见附件)公示时间为:第一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盘销售之前开始,直至售房全部结束 (二)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商品房公示信息及销售相关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四)提倡采用现代信息网络、电子显示等先进技术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 三、信息公示监管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监管平台,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网络、报刊和房产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公示查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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