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保定地区房产税2025全面开始征收
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2023年9月15日)目录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42项)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
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清单(2023年9月15日)目录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42项)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5.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9.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0.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11.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 1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15.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6.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17.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20.支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21.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22.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23.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
24.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25.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26.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27.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28.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9.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30.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31.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32.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33.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34.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35.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6.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3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38.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40.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41.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42.先进制造 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19项)43.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4.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5.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6.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47.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8.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49.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50.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51.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5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53.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54.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5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56.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57.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58.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59.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60.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61.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3项)6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63.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4.降低增值税税率65.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66.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67.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68.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69.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70.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7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72.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73.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74.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75.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76.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77.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78.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79.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80.取消港口建设费8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82.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8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4.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42项)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4 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6 号)。
2.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5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指100万元(含本数)以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
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1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1号)
5. 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重点群体【优惠内容】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三税两费”。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三税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3]20号)
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7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7.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8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9.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0.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按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9 超过5000万元执行【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1.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12. 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10 减额。
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1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14. 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条件的车购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11 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15.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6.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12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7.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18.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13 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1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 支持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优惠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1. 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22. 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纳税人【优惠内容】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3. 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民用飞机有关纳税人【优惠内容】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至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4.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换购住房居民
【优惠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25.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18 (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26. 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27. 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远洋船员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28. 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优惠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29. 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内容】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至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30.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享受主体】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纳税人 【优惠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22 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印花税政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31. 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地个人投资者【优惠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23 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32. 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对境外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33. 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24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 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34.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35.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5 【优惠内容】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36.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6。
37.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38. 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7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39.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40. 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8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41.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工业母机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42.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先进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29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19项)43.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4.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运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5.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6.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31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7.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48.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32 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49. 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34 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50. 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交财〔2021〕468号)51. 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35 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52.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53. 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36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4.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37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56.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38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7.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3958. 减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费,减半征收。
自2021年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3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59. 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号) 4060. 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通行我省宣大高速等17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给予通行费13%优惠,通行我省张承高速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5%优惠,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镇(津冀界)至平安城段等23条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各路段优惠幅度详见文件。
(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7%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3%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行费51%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2]529号 )61. 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的周五12:00至周日20:00,对行驶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并驶出省内收费站,且安装使用ETC的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100%优惠。
41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3]102号) 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3项)62.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4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63. 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64.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43 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65. 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6.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4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7.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68.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69.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45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70.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71.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46 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72.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73.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47 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4.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75.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2020﹞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号) 48。
76. 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享受主体】 领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暂停征财政票据工本费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2号)。
77.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8月26日起,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设区市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1620元降为1500元,县(市)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由1170元降为10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防办关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78. 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49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79.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80. 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50 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81. 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82.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享受主体】 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5183.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53号。
84. 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6月7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19.7元调整为16元;5人混检和10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仍为每人份3.4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727号 )来源:保定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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