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税发[2003]89号两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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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本期我们来说说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首先,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主要有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税发
[2003]89号两个文件,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一、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有关新建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的规定: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国税发[2003]89号,主要包括两项规定:一个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另一个是关于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那么,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如何规定的呢?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最后,特定情况下的房产税纳税时间:1、有关融资租赁房产的情况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有关基建工地的工棚、材料棚等临时性房屋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3、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情况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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