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产怎么分:离婚分割房产怎么过户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5-03-01


本号为作者的学习心得交流平台,目前已收藏一定数量的案例,是作者本人工作所用,也分享给律师同行收藏使用。
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导读近年来,受限购政策的影响,不少

离婚分房产怎么分:离婚分割房产怎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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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受限购政策的影响,不少夫妻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取得房产,然后再复婚这种假离婚的方式购得房产后,往往只能登记在单方当事人的名下这就给日后造成了隐患那么,这些复婚的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呢?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式主义原则,房产属于登记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另一个观点认为,假离婚的目的是购得共同的房产,离婚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购得房产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应当探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如何处理呢?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案件背景】顾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6年4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双方因故登记离婚然而,离婚后的第四天,即9月29日,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产,其中首付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这10万元首付款中,有1万元来自顾先生的银行转账,另外9万元则由顾先生的父亲顾大伯转账至房地产公司账户房地产公司为此向王女士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收款收据2017年8月,顾先生与王女士复婚,并在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两人于2017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顾小明然而,婚姻生活并未如双方所愿长久维持2022年10月,顾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

在离婚诉讼期间,王女士于2022年12月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将涉案房产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也于2023年1月结清了涉案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26万元。

2023年2月,王女士完成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过户给了李某顾先生得知此事后,认为王女士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了夫妻共同房产,并将所得款项进行了转移顾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恶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民法典》第1066条之规定。

因此,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王女士私自变卖婚内夫妻共有房屋的价款进行分割李女士认为,房屋是离婚期间购买,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虽该房屋买卖合同系以被告王女士个人名义签订,且签订时间早于双方复婚登记时间,产权亦登记于王女士名下,但此并不足以证明该房屋为王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首先,原告顾先生与被告王女士曾经历离婚与复婚。

在2016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当天,顾先生及其父亲顾大伯即向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随后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双方复婚登记前的2017年4月,王女士与顾先生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妊娠,并于2017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顾小明。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首付款支付方及支付时间、离婚期间共同生活及妊娠等情节,可以认定双方虽然于2016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系为了取得购房贷款资格,以达到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

因此,二人虽因虚假的意思表示导致身份关系的解除发生效力,但双方的财产关系并未因离婚登记而发生改变其次,涉案房屋登记为王女士个人所有并非原、被告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

同时,涉案房产的首付款中,仅小部分由王女士支付给开发商,其余部分均由原告顾先生及其父亲顾大伯转账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在被告无直接证据证实顾先生及其父亲顾大伯在向开发商付款时明确作出对其个人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偿还贷款的共同财产且双方并未约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房产,亦未进行按份产权登记,因此,应当认定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屋现值,被告王女士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以6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李先生,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原、被告虽未就涉案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顾先生主张按房屋出让价63万元进行分割,应视为双方认可以63万元的价格计算涉案房屋的现值。

该63万元房款属于涉案房屋转化而来,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进行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顾先生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女士应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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